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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5-23 浏览次数:

江 苏 省 总 工 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苏工发〔2014〕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

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意见

各市总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及时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重要作用

多年来,地方各级总工会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在共同推动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和社会管理领域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凸显,劳动关系领域的矛盾纠纷呈现复杂化、多元化和常态化的趋势,原有的松散式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模式,已不能满足当前排查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隐患、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亟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快建立新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进一步整合双方的资源优势,形成信息共享、制度对接、监督互动的快捷通道,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显得尤为重要。

二、探索建立新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模式

依托工会健全的组织网络优势和劳动行政部门刚性的执法优势,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和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新模式,形成紧密的相互配合、前后衔接、快速处置的劳动法律监督格局。

(一)人员互聘。地方各级总工会、乡镇(街道)和各类开发园区以及村(社区)工会,应当聘请同级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员担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或顾问,参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聘请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担任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信息互通。企业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与所在区域的政府劳动保障监察的网格,应当建立紧密的信息互通和对接制度,相互支持、密切合作。企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情况,在向上级工会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区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人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人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特别是涉及职工人数较多、有可能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区域工会组织。

(三)调解互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接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举报投诉,可以邀请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协助调查处理或参与行政调解,也可以在征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由工会先行调解。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调解的,可以邀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与调解。

(四)处置互动。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启动劳动保障监察特殊案件绿色通道,当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向工会说明情况。对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经调查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劳动保障监察证据使用。对劳动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提出的整改指令和意见,工会应当积极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跟踪抓好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必要时将有关整改情况告知劳动行政部门。

三、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制度

推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长效化,必须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情况通报和会商制度。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相互通报和定期会商制度,每半年至少通报和会商一次。对于在监察或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和会商,共同研究处理。

(二)联合检查制度。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每年就劳动法律法规实施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联合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并形成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工会参加。在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重大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工会意见。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劳动行政部门应给予配合和支持。

(三)联合开展宣传调研和信息发布制度。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会组织可以联合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劳动用工责任和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调研等活动,共同发布劳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切实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的协作,必须要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层层抓好落实。

(一)精心组织实施。地方各级总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要将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的协作作为推进完善社会治理结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立足于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最大化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精心谋划本地区贯彻落实协作意见的具体办法,并且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保证,确保形成良好的协作态势。

(二)层层抓好落实。要针对市、县(市、区)、街镇、园区和村(社区)不同层级的特点,制定形成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协作措施,切实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的协作真正落到实处、体现在各个环节。县以上,尤其要加强对协作流程、相关制度的共同研究和规范;街镇、园区以下,要重点加强信息的互通和工作的联动等。力争到明年底,各个层级的协作机制基本形成。

(三)加强服务指导。要紧紧围绕加强协作“四互”的要求,抓好本地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的协作各项工作的服务指导,进一步增强协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对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的培训,大力培育和选树推进协作的好典型,不断提升协作工作的层次和水平。要加强对协作工作情况的研究分析,及时帮助基层解决协作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劳动保障监察协作工作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13日

江苏省总工会                              2014年5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