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总“四措并举”做实产改维权服务
本网讯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是当前各项改革的“重头戏”。泰兴市总工会作为泰兴产改的牵头单位,一直将维护好产业工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推进泰兴产改的“主抓手”,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的“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的要求,注重发挥人社、司法等职能部门的作用,着力构建“裁调诉一体”的工作机制,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以协商模式履行工会维权职能,做实产业工人维权服务,助力泰兴产改走深走实。
一是建好“法律援助服务站点”。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是切实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工会参与劳动法律宣传、劳动法律监督、劳动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代理诉讼等服务的有效载体。市总工会着力建设一体化运作、一条龙服务的“职工法律超市”,及时化解产改过程中碰到的矛盾纠纷。“超市”以市总工会为龙头,统一受理职工法律咨询、法律监督、争议调解、法律援助和职工信访等,按照条块结合、方便快捷的原则,及时反馈给人社或属地乡镇(街道)站点处理,让职工少跑腿多办事。联合人社、司法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园区和规上企业普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活动,并大力推进在人社部门、人民法院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形成了“党委政府重视、工会、人社、司法主推、企业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2020年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共接待职工上访65人次,65案次,接待职工咨询近150人次。全省延伸服务触角大力推进在人社部门、人民法院设立职工法律援助站工作现场推进会在泰兴召开。
二是建强职工维权服务队伍。市总工会主动将劳动争议调解融入全市大矛盾调解机制,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庭审工作,组建了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常年聘请8名专职律师和2名仲裁员,共同服务企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工维权法律顾问团”注重咨询服务的专业性,为当事人提供专家咨询服务,既提高调处的成功率,也提高了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市总工会还组建了“职工维权志愿服务队”,建立了处置职工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了市、镇、企三级工会信息互通和纠纷联系制度。发挥志愿者作用,深入基层掌握一线资料,把影响劳动关系重大变化的问题作为排查预警的重点,全面掌握职工维权服务的需求并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三是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市总工会除了要求各级工会、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站)定期开展丰富生动的法治宣传活动,还充分运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不定期推送劳动法律法规、法律援助知识、签约律师办案实例,及时发布企业用工风险提醒等。每年“五一”劳动法治宣传服务月、“12.4”宪法日等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法律进园区、进社区、进乡镇、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六进”活动,邀请法律顾问团成员到各乡镇(街道)、园区,机关、企业宣讲劳动争议案例和相关法律知识。编制《工会劳动保护职责与任务》《常用法律知识手册》《民法典宣传手册》等3万余册,供广大职工群众学习借鉴。借助“惠工邮路”,搭载工会法治宣传内容等,千方百计提醒、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引导职工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四是做实“双向维护”服务。泰兴市总在服务产改大局中注重做好“双向维护”,充分发挥“协商”作用,及时与劳资双方沟通,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企业的正当利益,努力实现“职企双赢”。年初,在走访中了解到黄桥镇新洋、中盐、路庄、南岱4个村,5年前把约1755亩土地租赁给苏州一家公司,因公司经营不善,2015年9月终止租赁合同。这家公司在租赁期间,曾聘用陈某等433名农民工进行治虫、施肥等作业,合同终止时仍拖欠工资32万多元。事发后公司法人代表“人间蒸发”,陈某等人的“血汗钱”无处讨要。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指派律师顾问团成员、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曹炜律师受理该案。曹炜与提供劳务的400多名农民工一一接触,了解具体情况,最终确定陈某等251名农民工参与诉讼维权。此后,他多次驱车前往苏州吴江,到涉事企业调取相关证据并开展协商调处。经过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以30万元调解结案。一起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被及时有效化解。职工王某自2016年8月9日入职泰兴市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基建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每年度对申请人进行岗位胜任力评估,并根据考评结果调整工资,调整后工资以书面形式确定。2018年5月起至2020年2月王某离职,期间工资均减少了1000元/月,王某认为单位系无故克扣其工资,要求该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补足此期间的差额。市总法律援助人社站点接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认定王某薪资变更虽未采用书面形式明确但实际履行、发放已近2年,其间并未提出异议,故对申请人主张1000元/月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法维护了企业的正当利益。(通讯员耿国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