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无人驾驶装备应用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5-08-21 浏览次数:
江苏工人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工信厅获悉,近日,省工信厅联合省邮政、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出台《江苏省无人驾驶装备商业示范应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应用主体、无人驾驶装备、安全员的条件以及商业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对无人驾驶装备应用管理要求和道路通行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保障了无人驾驶装备的路权。
开展无人驾驶装备应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出厂合格证明;通过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安全运行和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评;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装备即时从自动驾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最高设计速度不大于45公里/小时,能够实现在0~45公里/小时的速度区间内稳定行驶;外廓尺寸长度小于等于3.7米,宽度小于等于1.4米,高度小于等于2米;每台无人驾驶装备投保保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责任险;具备状态记录、存储、断点续传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并自动记录和存储无人驾驶装备事故或故障发生前至少90秒及发生后3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工作指引》要求,无人驾驶装备借用机动车道通行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在非机动车道通行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工作指引》自2025年9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8日。(万森)